申请撤裁期间可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而顺延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446次
——申请人重庆众感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冰蓟(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就重庆众感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感维视公司)与冰蓟(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蓟公司)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渝仲字第1561号仲裁裁决。众感维视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4月30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众感维视公司认为由于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其申请并未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法院查明,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到3月10日24时,调整为二级响应,全市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有序恢复开放诉讼服务场所的通告》,从当日起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场所有序恢复开放立案登记、材料转收、诉讼收费等诉讼服务。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法院的审查重点为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间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顺延的规定。众感维视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并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但是,在此期间发生新冠疫情,受疫情防控影响,相关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新冠疫情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对于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的认定,可以综合国家总体防控形势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防控措施要求和等级动态、当地企业单位复工复产安排、管辖法院恢复开展诉讼服务活动安排等因素对当事人行使仲裁裁决撤销权的具体影响进行认定。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可以视为同时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综合新冠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具体影响,本案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期限予以顺延,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予以受理。
典型意义
针对新冠疫情这一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公民出于自身健康的顾虑以及对国家疫情防控的配合,其行使诉权必然会受到相应影响。新冠疫情作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客观事件,人民法院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在审查符合顺延条件后,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当事人的申请期限不能无限顺延,本案明确了在审查新冠疫情是否符合顺延条件及顺延期限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即人民法院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总体防控形势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防控等级动态和措施要求、当地企业单位复工复产安排、管辖法院恢复诉讼服务时间安排等因素,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疫情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实际影响认定顺延期限。本案裁判规则确立了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人民法院顺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的事由,并明确了认定顺延期限时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