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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失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437次
2022 03/26 01:34 分享

——申请人陈光太与被申请人凌成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就凌成长与陈光太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作出(2017)渝仲字第933号仲裁裁决。2018年5月15日,陈光太以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等理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受理后,重庆一中院查明,陈光太、凌成长、案外人申祖国等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了《关于南部县俪人妇产医院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各投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2015年1月25日,各方又就南部县俪人妇产医院的解散清算事宜签订了《投资人决议》。2015年8月24日,凌成长、案外人申祖国等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会议纪要》,陈光太承担返还出资等法律责任。该案一审中,凌成长否认陈光太举示的《投资人决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否认原件由其持有。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凌成长等人的诉讼请求,凌成长未上诉,案外人申祖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2017年5月17日,凌成长以《投资人决议》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陈光太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会议纪要》与《投资人决议》中约定的事项均是与合伙关系有关,其实质都是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在法律上是以解除合伙关系、合伙清算为基础。其仲裁请求,要求返还或赔偿除转让合伙财产所得款项之外的其余投资款损失,同样以合伙关系解除、合伙清算为基础。凌成长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申请仲裁的实际上是同一纠纷。凌成长在明知本案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陈光太应诉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因此失去法律效力,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凌成长否认《投资人决议》的真实性,后又以该《投资人决议》申请仲裁,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在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重庆仲裁委员会无权再对本案进行仲裁,其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933号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仲裁协议虽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也可以因当事人主动放弃而失去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推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仲裁协议的效力在于排除法院对纠纷的主管权,而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后,仲裁协议即失去效力,法院便取得主管权。同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具体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即当事人不得再就这一争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生效判决的约束,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相反的裁决。本案明确了仲裁协议因当事人特定的诉讼行为失效,在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不得再依据已经失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否则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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