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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兼职仲裁员的律师代理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无利益冲突案件不违反法定程序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856次
2022 04/06 01:34 分享

——申请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万琴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唐万琴等六人与华电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938号裁决。该案中李仰德律师担任唐万琴等六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代理期间,李仰德同时担任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国际、国内贸易专业仲裁员。申请人华电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理由包括:唐万琴等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李仰德是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该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的情形,因而构成仲裁程序违法,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适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如果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可以代理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现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非李仰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案件与李仰德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因此华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典型意义

关于仲裁员以代理律师身份在其任职的仲裁机构代理案件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的法定撤销事由,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本案确定了如下裁判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代理仲裁案件均进行了规定,但内容并不一致,基于二者位阶相同且后者颁布时间在后,故后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仅禁止律师在担任仲裁员期间承办与其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即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如果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可以代理现任职的仲裁机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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