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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的仲裁决定应纳入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359次
2022 04/02 01:33 分享

——申请人北京中民若家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就北京中民若家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与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食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20)渝仲字第394-2号决定书,以中民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与(2019)渝仲字第1855号案构成重复申请仲裁为由,决定驳回中民公司的仲裁申请。中民公司以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决定。粮食集团则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书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其申请应予驳回。
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决定一般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原则上当事人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否则将与仲裁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相违背,亦不符合经济原则。但是,若仲裁决定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终局影响进而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时,则应予以区别对待。本案中,涉案仲裁决定系重庆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中民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构成重复申请仲裁进而驳回其仲裁申请,该仲裁决定一旦生效,中民公司将不得再就此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质是对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理,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故该仲裁决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撤裁案件。经进一步审查,法院认为,中民公司关于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故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撤裁请求。
典型意义
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决定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裁定相类似,一般只适用于程序性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就其他程序性事项作出的仲裁决定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本案从仲裁决定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以及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论证了仲裁决定的可撤销性问题,并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为保证仲裁程序的效率,当事人直接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就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但若该决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的,则该决定具有与实体裁决相同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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