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较之于诉讼有哪些优势?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501次
仲裁制度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法律制度,在这个领域仲裁与诉讼的优势是互补的。由于世界通行的现代仲裁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的需要,弥补诉讼制度之不足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具有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仲裁的公正优势和效率优势都是机制上的优势。这种机制包括:(一)信誉竟争机制(谁公正、高效找谁解决纠纷);(二)灵活、快捷机制;(三)和谐调处机制;(四)专家断案机制;(五)清廉服务机制;(六)保密机制;(七)国际通行机制。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仲裁带来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兼容性、和谐性,解决纠纷较为顺利。当事人与仲裁庭一开始就存在互信基础。仲裁不采用抗辩式而采用磋商式,力促双方和解,组织双方调解,气氛是融洽的。仲裁遵循的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预见仲裁结果,没有任何暗箱操作,不受权、钱、情的干扰,并强调互谅互让,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因而和解调解率可达70%以上。这对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程序简便、处理灵活带来解决纠纷的快捷性。仲裁追求快速结案率,设置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最长期限是4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最长2个月内结案,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当天受理,当天组庭,当天开庭,当天调解或裁决。焦作仲裁委2002、2003年仲裁案件的案平结案时间为35天。2004年仲裁案件的案平结案时间为15.3天。节省企业家的时间就是效益。
(3)专家断案、专家咨询、独立仲裁带来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求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员的法定条件以公道正派为前提条件,业务素质要达到“三八二高”的要求(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还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门知识咨询。队伍素质较高,仲裁案件的质量也较高。焦作仲裁委至今已办案600多件,被市中院裁定撤销的仅1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把办案质量和公正信誉视为生命。
(4)严格的回避制度、铁的仲裁纪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一次性收费带来仲裁的清廉性、经济性。国务院法制办规定:对仲裁员触犯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条纪律——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实行全国性终生禁入制度。因而仲裁员一般来说高度重视信誉,唯恐砸牌子。焦作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员中已有100多人办了案,,至今尚未接到关于仲裁员违纪的投诉。当事人交纳仲裁费后,不必为找关系、通关节再乱花钱。既公平又省钱,既合法又合算,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
(5)不公开开庭,保守仲裁秘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信誉。市场主体把商业秘密、企业信誉看得至关重要,仲裁的保密性是市场主体所追求的。上市公司尤其害怕其信誉受损导致股票下跌,因而世界“五百强”一直把仲裁作为首选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