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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441次
2022 04/07 01:24 分享

第一、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仲裁是协议管辖。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全国和全世界的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在本市范围内和在本市辖区以外发生的经济纠纷以及一方当事人在外国的纠纷均可以约定到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反之亦然。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将其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则该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审理不同。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特例。仲裁恰恰相反,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第三、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境外执行不同。由于法院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因而法院的判决在外国执行,要看我国与法院所在地的国家和执行所在地的国家有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否则,法院判决便很难得到境外的承认的执行。而仲裁裁决则不同,各国都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因而凡属《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均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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