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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雅安仲裁委      编辑:系统管理员      阅读:194次
2020 11/05 01:16 分享

第一条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行为,提高仲裁案件审理水平、保证仲裁质量,根据《雅安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雅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秘书处从法律、经济贸易、工程建筑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会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本会已裁决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
(三)对仲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四)其他需要研究和咨询的问题。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合专业特长,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中立、公正评查仲裁案件,平等对待当事人;
(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与本会一致,期满可续聘。
第八条仲裁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仲裁程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仲裁庭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二)仲裁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对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对仲裁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四)人民法院裁定“重新仲裁”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
(六)本会秘书处认为需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仲裁庭或者仲裁员提请专家咨询的,应当填写《提请专家咨询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提请专家咨询的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指定或随机抽选3-7名成员组成专家组。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案件,主要以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咨询函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召集和主持。专家组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仲裁庭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办案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介绍案情;
(二)专家组成员分别发表咨询意见;
(三)主持人梳理、综合专家咨询意见;
(四)形成专家咨询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与会专家、记录人及列席仲裁员分别签名。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处根据专家咨询会议记录,按照多数意见制作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以咨询函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被咨询的专家应制作咨询意见书并签名。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处应将专家咨询意见反馈仲裁庭。仲裁庭对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予以重视并充分考虑。
仲裁庭对专家咨询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应在本会秘书处收到咨询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不得超过仲裁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专家咨询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书、不予采纳说明书应归入案卷备查。
第二十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仲裁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第二十一条仲裁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的方式。
常规评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评查根据某类案件的审结情况适时开展;重点评查针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考核仲裁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专家咨询、评查,适用《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专家咨询、评查,应当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外界透露咨询、评查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咨询和评查事宜、本人或其他与会人员对案件的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参与仲裁案件咨询、评查的专家,本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雅安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雅安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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