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仲裁委员会章程
(2025年2月8日第五届雅安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是由雅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仲裁法》组建,并经四川省司法厅依法登记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为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切实加强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名为雅安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五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雅安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可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健康、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届中进行更换。
更换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提名,提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司法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重要事项,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仲裁委员会会议实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发表反对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如期参加会议。如因正当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对即将讨论的事项递交书面意见。
对在一届任期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应予劝退。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议事规则;
(二)审定和修改仲裁规则、专业规则等争议解决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定和修改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报酬制度、专家咨询费及专家核阅案件管理办法、执行机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仲裁发展基金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六)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 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仲裁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委的领导作用,确保仲裁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设立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功能型党支部等形式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仲裁委员会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监督查处仲裁员违反《仲裁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应当报请雅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四川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秘书处执行仲裁委员会决议,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仲裁秘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二)仲裁案件的管理、监督评价和服务;
(三)收取和管理仲裁费;
(四)负责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组织仲裁员学习、交流和培训;
(五)负责仲裁委员会物资、设备、财务管理;
(六)负责仲裁委员会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对外联络、接待及宣传;
(八)接待受理咨询和来信来访;
(九)审核并提出候聘仲裁员名单;
(十)管理专门委员会;
(十一)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决定秘书处的内部机构及人员组成;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负责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五)主任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管理秘书处相关工作,确保秘书处协调、高效运行。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仲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根据法律规定,有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提出候聘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公示。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应严格遵守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保证当事人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对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本机构仲裁员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其他可能使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仲裁员选聘工作机制,制定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仲裁案件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仲裁员报酬;
(二)仲裁委员会及秘书处日常运行费用;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不接受民间资本参与仲裁委员会的建设。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每年提取仲裁收入的5%,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雅安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